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交流 > 涉外讲座 > 正文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第六讲“法庭报告技术精讲——以借贷和担保为例”圆满落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4日 08:43 阅读数:

2021617日下午,77779193永利官网77779193永利官网主办的“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以鉴定式和法庭报告技术为重点”第六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02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法庭报告技术精讲——以借贷和担保为例”,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前法官、前检察官Norbert Feige(费舸)先生主讲,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法律顾问范西蒙博士翻译,77779193永利官网民法研究所所长刘家安教授主持并与谈。参与讲座的有来自我校各学院的师生和北京建筑大学的教师。

2F88E

Norbert Feige先生主讲,范西蒙博士翻译)

讲座伊始,Feige先生先以随堂案例测试的形式,对于大家过去一段时间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测。

本次讲座以一则涉借贷和担保的合同纠纷展开,按照法庭报告技术的步骤,重点分析充足性阶段和相关性阶段。开始分析前,Feige先生指出,在处理涉及原被告为多数人的案件时,要对各个涉案主体分别梳理及审查。

在充足性阶段,因本案涉及三个被告,故Feige先生对于原告对三被告的请求权基础分别予以明确,并依次审查了原告的事实主张是否满足充足性。

在审查原告针对借款保证人一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满足充足性时,Feige先生以《民法典》第688条为请求权基础,按照请求权是否产生、是否消灭、是否可实现的鉴定式分析方法,层层推进,抽丝剥茧。在分析债权转让是否导致原告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消灭时,Feige先生对于旧的司法解释与新《民法典》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分析,认为旧的司法解释在没有被废除时应当依然作为民法典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得出本案应当根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的规定,认定保证人仍需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在讲授过程中,有同学对《民法典》第696条和第545条的关系提出疑问。Feige先生通过区分两个法条的适用主体,简明扼要地作出了回答。而后,在审查原告针对保证人的母公司一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满足充足性时,对于保证人在债务存续期间内将其资产全部转移给母公司是否构成“刺破公司面纱”这一问题,Feige先生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相关性阶段,Feige先生主要针对保证人主张的事实进行了检索,因该被告未能列举出有关其主张的具体事实,故被告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

13F16E

(刘家安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刘家安教授向Feige先生和范西蒙博士就其对讲座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也祝贺参加本系列讲座的师生顺利完成培训。在谈到该案件时,刘家安教授提出,《民法典》667条属于描述性规范,不宜作为请求权基础,以《民法典》675条替代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更合适,并对债权转让需经保证人同意这一规定的意义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7A5F5

(讲座现场)

讲座的最后,Feige先生代表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对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参与的全体师生表示感谢。至此,为期一个半月、共计六讲的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系列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本年度的系列讲座是2019年学院举办的“请求权基础系列示范课”之进阶,继续邀请德国专家主讲,“原汁原味”亲授请求权案例分析法,并紧密结合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由学院中方师资与谈。系列讲座前三讲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以《民法典》新规范适用为重点,遵循由单一案例至复合案例的路径,渐次深入;后三讲为法庭报告技术,包括导论、证据评价与案例精讲,系统讲授裁判者在诉讼实战中如何借助请求权思维引导获取案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尤其对于法庭报告技术的系统讲授,在全国高校法学院中首开先河,在学界引起诸多关注。


分享到: